数学科学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细则
数学科学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和学习自主权,因材施教,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淮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本科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数学科学学院导师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导师选聘条件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
3. 学术水平较高,熟悉教学环节及培养过程,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4. 本科生导师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以上职称。具备导师资格的教师,一般应承担导师工作。
二、导师聘任
1. 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学院自主聘任。
2. 导师指导周期为4年,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5人。
3. 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或调整导师的,经学院同意后进行更换或调整。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
4. 导师之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愿结成导师组开展工作。
三、导师工作考核(附件)
1. 成立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系主任为成员。
2. 学院每学期对导师工作进行考评:
(1)学生评议占50%;
(2)院本科生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评议占50%;
考核参考依据包括:导师的敬业精神,指导学生选课的质量及效果,指导的次数,指导学生写作论文的篇数及发表情况,指导学生专业学习、参加各种竞赛和科技活动的获奖情况等。
凡不与学生见面,对学生放任不管或敷衍了事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2. 导师在每学期末应写出学期工作总结,在学期结束前交学院教务室。
数学科学学院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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