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科学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数学科学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规范我院教师教学行为,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淮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规定;热爱淮北师范大学,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声誉。
第二条 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积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以对国家、对学校、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教师要为人师表,既教书又育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优良的思想品格、言行举止对学生起示范作用;同时,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促进和帮助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教师要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注重实践,勇于创新,既要以教学为基础开展富有成效的科研工作,又要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五条 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学理念,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研究,探索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章 教学资格
第六条 新任教师必须在教学系部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和掌握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并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由系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院长审定认可后,取得任课资格。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以及作业、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此外,教师还应积极承担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教学工作任务由院系分配,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后颁发教学任务书。非特殊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八条 凡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学院计划地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正、副教授上专业基础课。
第九条 因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需要,学院需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2.凡已获得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教学效果较好者,经学院聘请,可以担当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不宜过多,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可担当主讲教师。
第十条 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学院除办理学校所规定的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检查。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教学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经试讲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拟开课程实验者;
4.以往讲授课程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二条 开新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本系提出申请,由系主任组织审查教学实施具体方案、讲授提纲等,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院长审查,报教务处审批。
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
2.原则上应主讲过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
3.有根据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实施具体方案;
4.教师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了解及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
5.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编写出较详尽的教案或讲稿。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重要的教学制度,也是学校教育教学的核心与关键。人才培养方案要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要求,顺应时代要求,遵循创新型人才培养规律,依据学校办学定位,确定科学合理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相应的课程体系。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课程各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教材与教学参考书,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等。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有相应的教学大纲;各学院成立教学大纲编制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组织各课程组长执笔起草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组全体教师参与讨论,集中集体智慧,应体现先进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及其与专业培养方案的一致性。定稿后,学院组织专家审议论证,经院长签字后,根据课程性质分别报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六条 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提前修订。一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轻易改动。如有改动,学院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十七条 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选用教材或讲义,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适当的练习题与思考题,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使用教材计划。基础课教材应尽量采用教育部颁发的优秀教材。教材或讲义要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要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所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十九条 授课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科学体系、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深度广度,要钻深吃透,结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及教学的重点、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前撰写好较为详细的讲稿或教案,选择或拟好思考题和作业题,备好课堂教学各种用具。备课时,教师还应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与时俱进,不断地精简、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每学期上课之前,主讲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拟定出一学期的讲授、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填好《课程教学计划》上报学院,并由学院转交一份给教务处以备检查。
第二十一条 讲稿或教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每一教学单元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所授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像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备课时,一定要强调个人钻研,同时加强系(或课程组)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统一。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现行班级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他们的智能和素质,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课堂教学可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师讲课要根据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信息化教学手段,积极开展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教学,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应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以适应科学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加强学习方法指导,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及获取知识、科学运用知识的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五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具体做到:
1.教学态度认真,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2.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3.保证重点,突破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精讲透彻,难点剖析分明。
4.讲授内容科学、系统,具有高度思想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5.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
6.准确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尤其是要利用多媒体教学技术进行视听教学。
7.课堂讲授要注重教学的艺术性,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要积极采用自学式、讨论式、研究式、实验式等教学方法。
8.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9.仪表端庄,教态自然,谈吐文雅,讲课要用普通话,板书清楚合理,字体要规范美观,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10.适当进行临时性的测验和提问,并抽查学生课堂笔记情况。
11.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自觉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12.学校鼓励进行双语教学。
第二十六条 课程开始时,教师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考核、实验(实习)等安排情况。
第二十七条 教学记录本是教师授课情况的原始记录,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教师在授课及授课结束后应按规定把有关情况及时记录。
第二十八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深入理解基本概念的重要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的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时间,并列入课程教学计划。习题课应采用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进行。讨论课应事先布置,要求学生做好准备,选题应具有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应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特别要鼓励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五章 作业与辅导
第二十九条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帮助学生拓宽视野、联系实际的基础性环节。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特点,精选课外作业题,题量和难度要适当,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
第三十条 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实际,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完成该课程必需的作业量。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其平时成绩的一部分。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记录在教学记录本上。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末考核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三十三条 批改作业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反馈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渠道之一。教师应及时、认真、仔细批改作业,确保质量。考试课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也必须改满1/2以上。
第三十四条 安排有辅助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必须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三分之一。辅助教师批改作业,应及时向主讲教师报告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第三十五条 批改作业时教师必须进行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明确指出,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或指定学生参阅有关资料,并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教学院长和系主任在期中和期末要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学院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课外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课外答疑可以采用个别答疑、班级辅导或集体辅导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解答问题要准确、耐心,做到有问有答,通过问答启迪学生思维,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应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作答。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九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军事训练、实验课程、各类教学实习、社会责任教育及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
第四十条 实验教学包括课内实验和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是理论联系实际、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启发学生思维、训练学生动手能力、培养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科学态度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院系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拟定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要完成的实验任务和预期达到的实验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考核方式和编写实验报告的要求。各院系要确保实验项目开出率达到100%,确保每门实验课程中综合、设计型实验项目达30%以上。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性能,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 指导实验课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巡视指导,学生未按规定课前预习不得做实验。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细致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以及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测量、记录、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课后应及时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内容、数据和格式等不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还学生,并令其重做。
第四十三条 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要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验,推进有针对性的实验课程分层次教学。
第四十四条 实验课程结束后,应根据学生的平时实验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将实验部分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四十五条 师范类专业教学实习包括教育实习、见习等。教学实习应按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实习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由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拟定。
第四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大纲要求,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容。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 教学实习开始前,由学院召开有关师生动员大会,宣布实习计划和组织领导,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应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实习任务,到实习现场直接指导学生,解答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审阅学生实习报告,考核学生实习成绩,协助实习工作组领导带好学生、做好工作总结。实习中发生或遇有重大问题,实习工作组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学院得知后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工作组都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好交流工作。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评定每个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四十九条 毕业论文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与学术规范、知识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一般包括开题、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写作、修改和答辩等各环节;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应由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承担。
第五十条 毕业论文的选题要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结合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兼顾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兴趣爱好。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在论文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切实加以指导,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论文的进程。要特别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加强诚信教育,发现抄袭、代做等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完成后,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组织学生试讲,并根据学生的能力、态度、论文质量等撰写评语。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程度,衡量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的重要形式,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技能技巧,发展学生能力和智力,籍以评定学生成绩的必要手段。因此,考核对教与学起到重要的反馈和推动作用。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均应组织考核。
第五十四条 课程考核的类型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按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执行。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考查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和专业特点,灵活选择考查方式。
第五十五条 课程考试试题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授课内容命题,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命题范围,不出偏题或怪题,在试题结构上应有基础题、综合题和提高题,要适当加大客观性试题的比重,试题覆盖面要宽,难易要适中。有条件的课程应实施教考分离,任课教师尽可能不参加本课程考试命题,由系组织命题小组命题。考试前五周,出同等水平A、B两套试题交学院,其中一套做考试用,一套作备考用,并附相应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内容、进度相同的课程,用同一试卷考试。考查类课程,应有基本要求和评分标准。
第五十六条 课程考试前四周由教学秘书到教务处办理制卷手续,制卷时间由学院同校印刷厂(或文印室)协商安排,至少提前两周完成试卷印制。接触试卷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考场由学院按一人一桌方式安排,每个考场原则上不要超过六十人,四十五人以内考场,要有二人监考,四十五人以上考场要有三人监考。学院选派思想作风正派,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监考,监考人员对本考场全面负责,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完成。任课教师如不监考,开考半小时内应到考场,对试题有误或印制不清等作以说明。考前25分钟监考教师到学院办公室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必须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试卷。在考试中,应认真巡视,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告学院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试卷袋各项内容。
第五十八条 在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 考试试卷的评阅由学院、系组织,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法评卷。试卷一律于评阅前密封。评阅时必须根据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进行规范批阅,不准随意提分和压分。评阅完毕后,要认真核对评阅是否有误,分数统计是否正确。如发现错误,应在更正的同时,在更改处签名。考查类课程报告的评阅应按规范进行,并有批改痕迹,必要时应有评语。课程报告首页必须有成绩、评阅教师签名及评阅日期。学生成绩评阅完成后,任课教师应在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完成该课程全部学生成绩的网上录入工作。
第六十条 任课教师在评卷完毕后,应及时对学生学习情况及试卷进行分析,认真填写《课程教学总结》、《考试情况分析表》,总结教学情况。上述两个表格、成绩单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和试卷等与学生答卷,报送至系部,系部收齐后统一交至学院教务室。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认真组织教师研究考试改革问题,进行考试改革试点。对考试情况,学院将组织检查,如发现并核实有放宽评分标准,试题覆盖面过窄,难度、区分度不合理或考前规定范围、漏题、泄题等违反考核规定的情况,该课程考核无效,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
第六十二条 教师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申报国家、省级和校级教学改革立项,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并撰写高水平的教改论文。要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推进教育创新,不断地进行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素质教育,探索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方法等。
第九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三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允许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允许宣扬错误言论。
第六十四条 为了优化教学环境,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按照排定的课表、教室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更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因病、公务出差不能上课时,应向学院教学院长递交调课申请,由教学秘书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并安排补课。凡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以及应补而未补课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上课教师应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作好课前准备,不迟到,不误课,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上课期间关闭通讯工具。教师首次授课时,要向学生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
第六十六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是教学各环节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组织教学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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