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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动态

淮北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8 14:51:56 浏览次数: 【字体: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同时实行公示制、票决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公正、公开。公示按《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意见(试行)》执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进行,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优秀大学生和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学生发展的重点放在大学二、三年级。在发展对象离开学习或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从大学生入学、教职工入职抓起,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党支部于每学期初要制定本学期发展对象培养计划,并报所在党委(党总支)审定,基层党委(党总支)将审定后的发展对象培养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七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和变化情况,可将计划作适当调整,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定和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定期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加强宏观控制、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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